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要求《合伙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未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总之,它注重人与人的合作。它对资本的依赖性不强,有些合伙人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没有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合伙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法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条件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根据《合伙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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