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应当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上三人;
3、非法拘留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
4、非法拘禁、致残、死亡、精神障碍;
5、非法扣押债务,拘留他人;
6、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知道自己是无辜的人。
一般主体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可以是由一般主体构成,也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不过在后者构成该罪的时候,是需要从重处罚的。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关于一般主体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但是,相对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规定了立案标准,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此罪可依据该标准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但对于一般主体涉嫌此罪却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立案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对于一般主体涉嫌此罪也参照此规定。我个人认为,对于一般主体应当尽量出台此罪的立案标准,且此标准相比国家司法机关人员触犯此罪的立案标准要更高、更严格,这样才能更合理地体现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区别,也更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一般主体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做出规定,而是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立案标准处理。意味着在非法拘禁罪上面,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立案标准是一样的,但是在处罚方面则有很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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