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是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婚外情,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对方给予自己离婚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情形有: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
可能构成婚外情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是与异性发生婚外通奸的关系(简称出轨):这种婚外情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偶尔的短暂性的与异性交往的关系,其中,包含了婚外嫖娼及一夜情关系,也包括与其他有配偶者的通奸关系,这几种关系也就是经常提到的出轨关系。
其次,婚外与他人同居的关系:这里的同居关系是指长期的稳定的同居关系,不以婚姻关系来称呼的婚外恋的关系,多数表现为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括保养情妇或者二奶,以及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恋爱关系。
最后还包括重婚的关系:重婚区别与一般的婚外恋关系,重婚是指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知情或者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和法律婚姻关系,这种重婚的关系是构成重婚罪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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