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居住电梯房住户增加20%调整系数,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20元。
租赁廉租住房的孤寡老年人经民政、房管部门审批可以免交住房租金,特困老年人、伤残、军烈属等经民政、房管部门审批可以半价交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租金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不超过自付租金总额的5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1.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
3.对于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金额=(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按我区住房保障标准(目前为每人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补贴标准:按我区住房保障标准(目前暂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
(3)家庭人口:每户1人按1.5人计算,每户2-4人按实际人数计算,每户4人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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