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掌握的人身保护方法
时间:2023-07-16 22:32:36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遭遇家暴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按照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法院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保护令”,最好是书面提出;情况紧急时,也可口头申请。申请时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如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带有恐吓等内容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

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根据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暴的认定一般是通过鉴定被家暴人的伤确定的,需要按照伤的状况采取法律的手段对家暴人实施处罚,如果遭遇家暴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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