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健身房健身时丢失一枚蒂芙尼戒指。经查是蔡某拾得,但蔡某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后将其扔掉了,自己无法返还李某戒指,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蔡某按照戒指原价8350赔偿李某。
法院判蔡某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蔡某是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捡到了案涉戒指,从“健身房”、“置物架”这样的场所背景来看,这枚戒指极有可能是因主人更换衣物而被遗忘,虽然也存在被丢弃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应因心存侥幸“以为”这枚戒指没人要而擅自处理。蔡某不仅擅自拿走戒指、给李女士寻回戒指增加了障碍,还将戒指寄出鉴定,在误判戒指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戒指丢弃,损害了李女士的权利。
生活中该如何“拾金不昧”?
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是我国传统美德。法律之所以规定拾得人要返还遗失物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其背后是对“拾金不昧”这种道德精神的赞同与认可。拾得他人财物后又抛弃的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当对其作出否定评价。所以,发现他人遗失财物的,不要随意侵占或处置,应当及时寻找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等部门,妥善保管相关财物,防止引发矛盾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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