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健身房健身时丢失一枚蒂芙尼戒指。经查是蔡某拾得,但蔡某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后将其扔掉了,自己无法返还李某戒指,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蔡某按照戒指原价8350赔偿李某。
蔡某为什么要赔偿李某?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遗失物来说,需要合理界定“遗失物”的范围,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之物,则不适用遗失物规则。本案中,蔡某是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捡到了案涉戒指,从“健身房”、“置物架”这样的场所背景来看,这枚戒指极有可能是因主人更换衣物而被遗忘,虽然也存在被丢弃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应因心存侥幸“以为”这枚戒指没人要而擅自处理。
要合理分析拾得人的过错程度
在本案中,蔡某在发现这枚戒指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妥善保管,也可以交给健身房工作人员,还可以不予处置、等待主人自行寻回。然而,蔡某不仅擅自拿走戒指、给李女士寻回戒指增加了障碍,还将戒指寄出鉴定,在误判戒指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戒指丢弃,损害了李女士的权利,符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情形,应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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