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其中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医疗纠纷进行索赔的,可以收集当初的入院证明,缴费清单,病例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院用过期药输液造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可以先与医院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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