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在结婚后,因为各种消费行为产生了近百万的欠款。后因夫妻矛盾女子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还有65万元欠款,要求丈夫承担一半份额,因为其中本金35万多元多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但丈夫拒绝承担,并表示除了少量日用品和零食几乎未参与共同消费,并且自己父母之前已经帮女方还了部分欠款。后经过反复调解,丈夫同意再承担8万元的欠款,剩下的由妻子独自承担。
案例中的丈夫到底要不要承担欠款呢?
对于这65万的债,案例中的丈夫到底要不要承担,要看他的妻子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如果他的妻子成功证明用于家庭生活了,那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作为丈夫就是应该与妻子一起承担的;如果他的妻子没有能证明这一点,那可以推定这笔钱被用于妻子的个人消费了,此时债务就属于妻子的个人债务,丈夫是不需要承担的。而从目前案例描述和调解结果来看,可能这65万的债有部分是用于他们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就是说其中有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是需要承担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如何界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这里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三)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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