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减刑等检察监督机制
时间:2023-06-20 15:40:53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法治建设的需要

刑罚执行环节滋生腐败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危害。有效惩治犯罪,既要保障公正审判,又要严格执行刑罚,没有刑罚执行的公正和严肃,打击犯罪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力就会严重受损,从而影响法治信仰的树立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虽须层层报批把关,但程序相对封闭运行,社会外部监督缺乏。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弥补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的不足。

(二)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和焦点问题。近年来,随着一些典型个案的披露,大墙内的司法腐败现象逐渐显露,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屡屡成为罪犯减轻或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原因既有法律层面、制度层面、规则层面的,也有法律实施环节特别是刑罚执行层面的,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的同步监督。

(三)加强规范管理的需要

刑罚执行是否公平,考核计分是否平等、均衡,是在押人员、服刑罪犯及其亲属关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和监管场所的安全。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是否严格、依法、公正、规范办理,对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加强依法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四)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主要进行事后监督。然而,由于信息渠道有限,不能详细了解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全部表现,检察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现有规定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职权范围、手段方式有限,程序模糊。刑罚执行监督不到位,造成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效果得不到实现,导致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也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做法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需继续完善。

(一)其监督范围应涵盖考察、提请、裁决(决定)和执行等全过程,并进行同步监督。要把监督程序提前到减刑、假释程序启动时,在法院尚未作出减刑、假释之前就发现并制止违法减刑、假释行为。

(二)监督手段应多元化,将提出纠正意见和抗诉等其他手段进行有机结合。法律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便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三)检察机关还可针对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出检察建议,将事后监督延伸至事前、事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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