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法院裁决:界限与依据何在?
时间:2023-07-06 10:14:43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监察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赞法院与仲裁联手释法

大河网讯从7月7日起,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省正式实施。这一在全国尚属首例、由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手释法的做法,颇值得称道。

广东省高院和仲栽委所以要联手释法,是因为自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该省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今年1至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现象。广东省高院和仲栽委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指导意见的。(见2008年7月8日《南方日报》)

法院和仲栽机构联手释法,显然有诸多好处。首先,能够统一仲裁和法院审理标准。无庸讳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虽然为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有的条文还比较原则。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草案)》于5月8日公布征求意见,但有些实施条款在理解上仍有争议。广东高院和仲栽委率先释法,显然能够避免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理解和运用法律、处理劳资纠纷上各置一辞。其次,有利于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调解和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上的衔接。劳资纠纷案件的审理,一般为先仲裁后司法,即不服从劳动仲栽结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统一标准、明确程序,就实现了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这无疑会为劳资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畅通的渠道。此外,会提高劳资纠纷案件审结的效率。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的不同一和裁审程序衔接不畅,势必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进度。提高了审结效率,无疑会受到劳资纠纷双方的欢迎。

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纠纷,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关系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广东省高院和仲栽委联手释法的举措,意义就在于此。他们的做法,应当对各地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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