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号潮阳区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18-03-21 23:52:33 2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2)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退役关闭设施、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2)关闭或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办理材料

加盖企业事业单位公章,主要内容:1.拟拆除或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2.申请理由;3.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确保无污染物排放或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措施。

要求是近期的报告;复印件需盖公章。

方案能否操作,是否规范。

加盖企业事业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提供原件校核。

加盖企业事业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提供原件校核。

复印件需盖公章如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收号机直接取号或到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件受理人员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相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凭证,本次申请终止。

(3)登记: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

(2)补正材料

1)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属于受理范围: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引导协助申请人现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同时由接件受理人员在电子审批系统办理撤回手续,并注明申请人主动撤回。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审查。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企业实际排污情况,配合做好实地核查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潮阳区环境保护局将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收号机直接取号或到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件受理人员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相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凭证,本次申请终止。

(3)登记: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

(2)补正材料

1)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属于受理范围: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引导协助申请人现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同时由接件受理人员在电子审批系统办理撤回手续,并注明申请人主动撤回。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审查。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企业实际排污情况,配合做好实地核查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潮阳区环境保护局将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号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

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1996年)

第四十四条(修正)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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