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2、所有权转让证明或凭证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六款);3、机动车登记证原件;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5、机动车号牌;6、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志;7、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者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8、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9、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0.如果您提交的第8项材料已经与公安部门联网核实,则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来源:://.122、./V1、15、0//M/--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参考来源::/.122、./V1、15、0//M/--2、《机动车登记条例》参考来源::/.122、./V1、15、0///--5、。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 n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 n2.html
《机动车登记规定》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 n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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