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要件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要件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收购非国有资产;
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要件四: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要件五: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要件六: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Ø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Ø除本要件上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要件七: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要件八: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要件九: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要件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要件十一: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要件十二: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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