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的退出协议书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般限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违反公司20条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遵守律、行政规公司章程依行使股东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利益;滥用公司独立位股东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损失应依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位股东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二、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和公司因内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1、隐名股东因为要规避法律对公司投资主体的限制,与显名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或冒用显名股东的名义而成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即隐名股东,在他们之间发生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要求返还投资款,股东权益(如表决权、新股认购权和盈余分派请求权等)落实的纠纷。
2、隐名股东实际已出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股权或股份,签署了章程,实际上也以股东身份行使了股东权利,但由于客观原因或其他人员的主观原因,如负责办理登记的股东重新拟就章程及相关登记文件,故意将隐名股东隐瞒,遗漏登记,导致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或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中未记载该隐名股东。此时,易发生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或单纯要求返还投资款或要求实际转让股权或股份股份,获得转让款及股东权益落实,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出独立主张的纠纷。
3、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投资协议,其中一方独自将股份转让该公司其他股东而引发的纠纷。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终止隐名投资关系引起的纠纷。
5、如果显名股东并未与隐名股东达成关于投资方面的协议,其名义是被隐名股东冒用或盗用,之间会发生关于姓名权或名称权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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