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农业投放产品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兽药、农药、词材和饲料添加剂的三项条例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再次重申农业投放产品,提出要求,联系是因为农业投放产品的不当使用对食品安全产生了很大影响,农业投放产品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国家农业投放产品的专业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提出新要求时,应优先执行。
食品安全法124条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且被要求赔偿损失的生产经营者不管是否有责任都应先行赔付、不能推诿,但赔偿后对可归责者有追偿权;第二款规定了消费者对前述生产经营者除主张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惩罚性赔偿,即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也指出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生产经营者不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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