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主要包括: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2、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一、审判庭审判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非院长担任的审判长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二、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包括什么
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包括:
1、以本民族语言提起诉讼;
2、申请回避;
3、拒绝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起诉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
5、有权参与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
6、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申诉生效裁判等。
三、债权人委员会能行使哪些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能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说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经理、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就监督事项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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