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一有夫之妇达某以夫妻关系同居。得知实情的达某丈夫将谢某告上法庭。此案经淅川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以重婚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4年4月,达某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达某到淅川县城打工,认识了在该县城关镇居住的谢某。谢某虽然知道达某已经结婚,但他还是和达某关系暖昧,二人以夫妻名义在淅川县城公开同居生活。
朱某得知妻子与他人有染后,于2012年8月将谢某的行为举报至当地公安部门,随后谢某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谢某被淅川县检察院批捕。
法院审理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本案中,谢某明知达某有配偶,虽然没有与达某登记结婚,但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公开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谢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酌定从轻判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打击刑事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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