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
(3)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4)已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即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已付购房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已付购房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已付购房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款的60%;
(5)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或第三方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6)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流程: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购买房屋产权清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须在房屋过户前携带以下材料提交贷款申请。
办理要件:
1、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可到我中心领取);
2、工资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各2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主申请人4份,配偶2份;
4、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各2份;
5、结婚证复印件2份,职工单身的需提供单身证明2份;
6、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7、首付款证明(发票或收据)复印件2份;
8、所购房屋的原房产证、原房主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
办理地点:
职工申请使用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坐落在石家庄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申请人需携带以上材料,信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职工申请使用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坐落在石家庄市下辖各县市(区)的,申请人需携带以上材料至各县市(区)管理部提交申请。
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办理房屋他项权抵押——房屋他项权抵押至我中心名下——我中心通知委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③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④离休、退休的;
⑤出境定居的;
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⑧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⑨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⑩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公积金缴存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2018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缴存基数上下限。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3044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为2609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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