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5月,张某驾驶小客车带母亲去看病,在去医院的途中,与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石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张某及其母亲、石某均受伤,后张某母亲经治疗无效死亡,张某及石某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就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及石某为事故同等责任。2011年9月,张某作为其母亲的继承人之一,就其母赔偿事宜起诉出租汽车公司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等继承人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2012年1月,张某就自身所受损害再次将出租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官讲法:
本案是一起因两车相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两个问题,即张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和超出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本案中,虽然石某是直接侵权人,但事故发生时石某正在营运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由石某的单位出租汽车公司对张某所受伤害及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出租汽车公司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由责任车辆的保险公司现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本案中,石某驾驶的出租车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因此次事故中张某的母亲已在上一次诉讼中将交强险赔偿限额全部使用完毕,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并驳回了张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行驶必须缴纳的一种保险,带有强制性,其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的问题,属于非盈利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那么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赔偿范围都有哪些呢?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是否还能得到赔偿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具体到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即石某驾驶的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及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进行赔偿。张某作为母亲的继承人在第一次诉讼中已主张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赔偿金,且法院已按照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进行了判决,因此交强险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
依据相关规定,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本案中,虽然张某的各项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但因石某驾驶车辆所上交强险责任限额已全部使用完毕,故张某再就自身所受损害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直接责任人石某的雇主,应对交强险不能赔偿的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依责任比例承担了赔偿责任。
因此,通过这个案例提醒给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及司机,在缴纳保险时要清楚地了解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和范围,根据自己的需要缴纳保险,同时选择一些有保障性质的商业保险,这样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就可以更多的分担风险,减少利益损失。
原标题:交强险纠纷频发投保理赔需留意(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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