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去年7月发生的9名矿工被困井下8天负有重大责任的陕西省子长县建设煤矿个体矿主李某某,日前经子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某某今年55岁,系子长县瓦窑堡镇芽坪村人。1988年他在当地开办了子长县建设煤矿,年产能力3万吨,有矿工50余人。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6月下旬,子长县煤炭工业局曾多次检查建设煤矿,并发出3次整改通知书,指出该矿存在副井口未设置行人梯子阶、备用电源不能正常使用、井底通讯设备不畅等问题,要求尽快整改。随后县煤炭工业局又根据汛期工作通知建设煤矿加高、加固地面排水渠,根据天气预报安排生产,天气变化立即撤离井下所有人员,矿长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岗。李某某对县煤炭工业局的安检整改及防汛通知未加重视。7月4日凌晨,子长县突降暴雨,李某某未在矿上。
矿上正常供电中断,备用发电机电瓶没有充电,副井口塌方,排水渠没有加高加固,井底通讯设备损坏,当时地面人员又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致使泥石流涌入矿井,9名矿工被困在井下。后经省市县全力组织抢救,这9名被困矿工在8天后方得获救。事故发生后,身为矿长的李某某不但没有积极配合组织抢救,反潜逃到外地藏匿,7月20日在安徽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在特大暴雨中造成9名矿工被困井下长达8天之久,且李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配合组织抢救,反外出躲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李某某没有上诉。
全文6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