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和《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补充通知》(粤价〔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物价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中,我市未开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等个别收费项目。根据深府办〔1999〕130号文件精神,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今后原则上仍不开征。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市人大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加强房地产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加强对房地产建设收费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房地产建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取消收费项目的各收费单位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合并的收费项目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按照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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