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模板
离婚财产的处理方式: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离婚后债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债务是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是什么
离婚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具体规定如下: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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