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期满后办理居住证的相关事宜如下所述:
首先需要向居住证受理机构提交由房东开具的严格规定格式和内容的居住证明文件及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同时还需附上房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由申请人亲自携带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近期拍摄的数码相片专属编号,前往居住地的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处或者指定的居住证服务站进行申请登陆;
最后在经过受理点工作人员的初步审核之后,即刻打印出《居住证申请表》并要求申请人签字认可以示无误,最终开具证件申请回执。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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