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种是犯罪分子服刑地的监狱局判决的。2、对人民法院决定的临时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说明》第353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犯罪者,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或第5款规定的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决定临时监外执行的情况下,必须制作临时监外执行决定书,明确犯罪者的基本情况。判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临时监外执行的原因。根据等内容,抄写人民检察院和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人民法院在判处犯罪者刑罚的同时,发现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情况下决定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3、另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犯罪者应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监狱在公安机关提交的犯罪者进行人民监狱体检时,发现暂时在监狱外执行,拒绝监狱。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6条明确规定将犯罪者交付执行,监狱不被监禁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是否被监禁执行的决定。在决定监禁的情况下,将犯罪者交给监狱执行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情况下,拘留所将犯罪者交给犯罪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什么?
监外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因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暂时改变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二种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后,可能危害社会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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