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经营化工产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3月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1998年度税收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发现有这样一笔业务,摘要栏注明是缴纳1997年度的查补税款50536.14元,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536.14
贷:银行存款50536.14
并作为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进行了纳税申报。
稽查人员找出该企业上年度的稽查资料,其中《税务稽查调整账务通知书》中明确记载: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你单位1997年度稽查补税应作以下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23578.91
应付福利费13537.03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421.2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50536.14
并附说明,稽查查补税未调整应交税金账务应视同偷税处理。该企业明知稽查补税应及时调整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而未及时调整,只将缴纳的补税按当期正常缴税核算,同时作为缴纳当期应纳税款进行纳税申报,使前期稽查补税成果化为乌有,属偷税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1、责令该企业根据原《税务稽查调整账务通知书》限期作好补充调账,并处罚5000元;
2、将1998年已缴纳税款50536.14元视同缴纳1997年度查补税款;
3、追缴1998年度当期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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