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采取何种审级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审判均应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3)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人民法院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即不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限制,对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进程是否合法,处刑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7)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精神,重新审判还应注意如下方式:
(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一般应当公开审判。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虽然刑事诉讼法已在1996年修改,但对审判监督部分并没有大的改变,对旧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精神仍然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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