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河南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接受X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此案,现向你致函如下:
一、你私自收取车辆销售款万元不交回公司财务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XX公司销售车辆过程中,XX公司了解到你曾从私自收取车辆销售款万元。到目前为止,你不仅尚未将该款项入帐,而且从**公司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你企图以离职、换手机号码等方式以逃避该问题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有证据来证明的,任何逃避行为都是无法逃避问题的。其中的道理太简单,本律师在这里不予赘述。
三、希望你不要无知无畏,请最迟务必在2010年4月25日前与本律师联系
虽然你见多识广阅历丰富,但是任何行业都可谓是“隔行如隔山”,所以本律师建议你把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迅速地向其他资深律师咨询后,及时地摆正自己的态度,恰当地处理此事。本律师希望你不要无知无畏,请最迟务必在2010年4月25日前与本律师联系,否则,我所将立即把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最后,本律师希望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严肃对待此事,如果错过最好的处理时机,我有理由相信事情会远远超出你的想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河南**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
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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