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二)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三)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流程:1、受理:具有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非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公示3天,并在公示期内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2、初审: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复审: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4、终审:13个工作日完成公示、联审、终审和信息录入并将终审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
上海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
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二)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三)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第二十四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其中之一;(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五)婚姻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五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具有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非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公示3天,并在公示期内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二)初审: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核材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社区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社区;经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复审: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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