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是有权力进行利润分配的:
首先,当公司连续五年持续盈利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时;
其次,如果公司正在经历合并、分立或转移主要财产等重大改变;
最后,若公司的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或出现了其它导致封闭的原因,只要股东会议通过决议并对相关章程加以修改后,该公司仍然可以得以保留其生命力。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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