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强奸妇女罪、强奸儿童罪、虐待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留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侵犯人身权利的类型
1、故意杀人罪
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
2、过失杀人罪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擦枪不慎,走火射死他人。从危害结果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区别在于主观不同。同时,过失行为只有已经造成他人死亡时,才构成过失杀人罪;故意杀人,虽然没有造成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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