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税起征点5000元)
1、不超过3000元的。3%
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以上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经营所得适用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注:以上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数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为2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数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数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
注:以上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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