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委托或者是个人所为,犯罪的主体是你本人,是你因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以还是会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罚,因为你没有没胁迫或者是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决断,完全属于个人行为,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委托人职务侵占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西宁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第一个量刑幅度
1、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三万元后,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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