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抢夺枪支罪
(一)抢夺枪支罪的概念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已有的行为。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抢夺枪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二、抢夺枪支罪判多少年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盗窃武器装备罪与盗窃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行为方式都表现为盗窃,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前者主体特指为军人,而后者主体泽为一般主体。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权。前者所涉行为对象为武器装备,而后者则泛指为一般财物。故如果一般人员盗窃枪支、弹药的,因为刑法有特别规定,依照特别规定以盗窃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由于包装以及使用的用途等原因确实不知道是武器、弹药而盗窃的,应当属于一般盗窃行为;盗窃武器、弹药以外一般武器装备的,也应当属于盗窃行为。当军人盗窃武器装备时,应优先适用本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论处。
(二)盗窃武器装备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的行为对象都为武器装备,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而后者则为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前者主体特指为军人,而后者则泛指一般主体。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前者行为表现为盗窃,而后者行为则表现为破坏。军人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的,可能出现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竞合的现象。如行为人为了盗窃武器装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将武器装备毁坏等等。根据刑法理论,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犯罪条文时,应当择一重处罚,故此行为应当以盗窃武器装备罪定罪量刑,所采取的破坏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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