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救助作业期间,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以下义务:
(1)谨慎救助(2)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4)当被救助方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应当接受该请求,但如果该请求不合理,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在救助作业过程中不受影响,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与救助方充分合作
(2)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被救助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被送往安全地点后,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请求
救助方对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成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无权收取救助金,但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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