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共中央
[1990]中发6号
【颁布时间】1990-04-02
政法部门是执法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捍卫者,必须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觉地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现在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政法部门乱罚款和“以罚代刑”的问题相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解决这个问题,除各级党政领导、行政执法机关和政法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保证严格执法外,还要从财政制度上认真解决办案经费和罚没收入彻底脱钩的问题,实行收支两条线。政法部门的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公安、检察、法院的实际需要,分别编制办案经费预算,给予保证。今后,无论行政执法机关或政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凡是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连同赃款赃物移送人民法院,由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赃款赃物
随案移送和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明传〔1995〕19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明传〔1995〕34号《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赃款赃物应当随案移送,由最终结案的单位处理。这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因此,凡是已提起二审程序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将赃款赃物,包括作为赃款赃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财物,随案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依法处理。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中需要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刑,依法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后的罚没款物应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上缴国库。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
随卷移送和处理问题的请示
(吉高法明传〔1995〕34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的问题,我省各地区由于理解上不一致,执行中也不统一。现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示如下:
一、赃款赃物的随卷移送和处理问题。
关于赃款赃物的随卷移送问题,过去最高法院已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有些法院在执行中没有严格掌握,对检察机关交付审判的应随卷移送的赃款赃和而未随卷移送的案件没予退卷;有的一审法院对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也未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特别是赃款赃物随卷移送后,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政的问题,认识不尽一致。
我们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凡应随卷移送赃款赃物的案件而未移送的,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因为赃款赃物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不随卷移送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所移送的赃款赃物应由终审法院统一上缴国家财政部。
二、关于适用财产刑的罚没款是否随卷移送的问题。
这个问题过去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在执行中,如果案件发生了二审程序,原审判决的罚没款也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理由是案件在二审中,对罚没款项的裁决可能会发生变更。应由二审人民法院作了终审决定后,由二审法院确定如何执行。不能不随卷移送,更不能就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先行执行。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45条的理解和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4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需要执行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有些法院理解为这一条的规定,包括二审判决和裁定后的款项均由原审法院处理和执行。
我们认为:这一条的规定,应该是指未发生二审程序的那部分案件,不包括当事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这部分案件中需移送的赃款赃物仍应移送二审法院并由终审法院上缴国家财政。
上述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5年3月3日
湖南省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
关于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7日湘政法[1994]20号
为进一步严肃执法,加快办案进度,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赃款赃物随案移送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缴的赃款赃物一律上交财政、决不允许截留、挪用。今后发现哪个部门截留挪用,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哪个领导批准的就追究哪个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废止上交赃款及赃物变价款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分配办案经费的做法。今后发现哪里出现这种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对当事者要严肃查处,财政要采取惩罚措施。
三、所有需随案移交的赃物均由办案单位妥善保管,其中需要拍卖的,除易腐、易燃、易爆物资外,均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湘政办发[1993]5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各级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各级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公司)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价拍卖。在本级政府尚未指定拍卖公司之前,也可到上级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委托拍卖。严禁在执法机关内部处理。
四、为了认真执行中共中央[1990]6号文件,规范随案移送赃款赃物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随案移交赃款及赃物变价款专户”(简称“财政过渡专户”)。公安、检察、法院收缴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作为随案移送的一种具体形式,统一存入“财政过渡专户”,“并凭缴入”财政过渡专户"的银行回执联作为移送赃款的凭证。在“过渡”期间。即在法院判决生效前,由财政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动用,并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财政按法院判决处理: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者拨付给法院退付给当事人。上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下级财政部门按时支付。
五、各级财政要根据公安、检察、法院的实际需要,保证办案经费,确保办案需要。办案经费补助,由各级财政商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安排,统筹解决。不得因为经费困难而影响查办大案要案。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全文2.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