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限制性股票股利。因为股权激励的相关安排通常规定,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不享有相关股东的表决权,在解锁前可以或者不可以享有股票的股利。因此,这些股票的权利与真正的普通股有一定的区别。对于等待期内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的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限制性股票是依法确认为权益工具的,与权益工具相关的分配也应视为利润分配;第二种观点是应区分可撤销现金股利和不可撤销现金股利。对于前者,现金股利应用于抵销负债,因为等待期内可撤销的现金股利实质上减少了公司未来回购相关股份时的支付义务;对于后者,现金股利应计入相关成本,其中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工成本;第三种观点是,应考虑未来解锁的可能性。第四种观点认为,由于限制性股票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因此,向未来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分配的现金股利应被视为利润分配,向未来非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分配的现金股利应被视为相关成本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工具,支付的现金股利应视为利息并确认为相关成本。由于在授予日考虑了法定形式和交易实质,限制性股票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也综合了上述观点:一是要区分现金股利是否可以撤销;二是:,由于限制性股票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我们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原则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程度,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现金股利可撤销限制性股票和现金股利不可撤销限制性股票在会计处理上有其共同点:一是都需要对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合理估计,该估计与上述对每一日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估计是一致的等待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期。二是将未来应分配给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的现金股利作为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可撤销现金股利与不可撤销现金股利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是否有权享受未满足解锁条件的等待期内收到或应收的原现金股利,有权享受的持有人现金股利为不可撤销限制性股票,否则为现金股利可撤销限制性股票。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以下两种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首先,对于未来应向非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派发的现金股利,如果能够取消派发的现金股利,则意味着在未来回购限制性股票时,激励对象需要返还收到的现金股利,或者上市公司可以冲减应支付回购价款的现金股利,即上市公司对未来回购义务的负债相应减少,因此,相关确认负债的金额与相应的股票保证金应当相互抵销;如果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则意味着这部分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将成为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人工成本。分配现金股利时,将相关现金股利确认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成本。
其次,对于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未来预期分配的现金股利,上市公司未来无需回购这些限制性股票。如果能够取消现金分红,也意味着上市公司对未来回购义务的负债将减少。因此,在进行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冲减已确认的负债和库存股的金额。《解释》第七号分别对现金股利的可撤销性和不可撤销性作出了会计处理规定:
1。现金股利的可撤销性。在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向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派发的现金股利时,应当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程度,与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一致。对于未来有望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上市公司应当向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派发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同时,根据分配的现金股利数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科目,贷记“库存股”;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贷记“银行存款”。对于未来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上市公司应当向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派发的现金股利应当抵减相关负债,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后续信息表明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以前估计数不一致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至解禁日止,未解禁限售股的预计数量与未解禁限售股的实际数量一致。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在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向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派发的现金股利时,应当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程度,与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一致。对于未来有望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上市公司应当向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派发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未来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上市公司应向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派发的现金股利计入当期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应付股利”;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后续信息表明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以前估计数不一致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至解禁日止,未解禁限售股的预计数量与未解禁限售股的实际数量一致。第二,如何理解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50%;(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限制性股票首次解禁日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售股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每期限售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每期限售股比例应当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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