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针对经济犯罪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确定的数额幅度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迅速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纠正立案不实等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批捕起诉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3、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认识,树立刑事诉讼的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立案、批捕、起诉工作的衔接,建立灵活多样的联系制度,搞好日常工作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2、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6、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8、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经济犯罪只是对某类犯罪行为的总称,这类犯罪活动的鲜明特点是极大的损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对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金融管理制度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可是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非常的多,很多问题也得知道了详细的罪名才好针对性的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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