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侵占遗失物,实质上是未经管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可以纳入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占有他人保管的财产”行为。但是,虽然我们认为损失的物理解释是形式上不同于遗忘财产的财产,可以纳入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羁押的他人的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现行两条规定的立法模式立法者对遗失的财产和遗忘的财产所采用的。从本质上讲,无论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都是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因主观过失而遗失的财产。两者具有相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很难从财产的存在状态来判断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需要根据财产的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陈述来判断,这时就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侵占遗失、遗忘财产的行为,司法人员认为构成侵占罪的,是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选择权不是司法人员,而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这种情况下,这无疑是错误的,它并不严重。因此,在今后的刑法修改中应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遗失物带走,其非法占有遗失物的主观目的已经非常明显,客观上也具有拒绝返还的要件,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的各项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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