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产欺诈罪
破产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欺诈是指虚假破产的行为,指债务人在不符合破产的条件下,采用欺诈的手段实现破产,以此来逃避应履行的债务的行为。广义的破产欺诈不仅包括虚假破产行为,也包括在破产临界期间,债务人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采用欺诈手段妨害破产财产的公平受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另外,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终结前,债务人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应属于破产欺诈行为。
实践中的破产欺诈大多指广义的破产欺诈行为,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的减少其财产,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从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时间来看,有的欺诈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有的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从破产欺诈的实施主体来看,大多数情况下是由破产债务人组织、策划、实施的,有些是由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勾结,或由破产管理人等第三人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和《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欺诈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虚假破产行为和妨害清算行为。
二、破产欺诈罪怎么量刑
破产欺诈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及其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一系列情节,从性质上也可分为不构成犯罪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欺诈和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的欺诈。所以,对于破产欺诈行为也应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来加以制裁,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破产关系和债权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而又健康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淘汰,从而促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
因此,破产欺诈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手段的运用在破产案件中还缺乏必要的规定,一般认为在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当事人之间构成无效经济合同,应按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加以处理,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同时辅之以民事制裁措施。
如破产企业及有关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即擅自处分企业财产或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取得的财产,只要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要依法追回,归入破产财产范围。
2、行政责任
破产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在行政上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破产法中的行政责任具体体现为:对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规章,对所属职工给予的处罚。
具体又可分为行政纪律处分和厂纪处分。政纪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单位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职工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厂纪处分是指一切厂矿企业对所属职工适用的纪律处分。
厂纪处分由被处分人所在企业决定、执行。对职工的纪律处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对企业职工的处分同样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同时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罚款。
三、正确区分破产欺诈罪与其它近似罪的区别
1、诈骗罪和破产欺诈罪。诈骗罪是一个口袋罪,97《刑法》已经把诈骗罪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为普通的诈骗罪和特殊的诈骗罪。根据这一立法理念,破产欺诈罪不再适宜装入普通的诈骗罪。破产欺诈罪在犯罪目的和侵犯的客体等方面都有别于普通的诈骗罪。
2、职务侵占罪和破产诈骗罪。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后者包括单位本身。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后者是债权人的债权。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企业财产,后者是逃避债务。
3、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时间不同。清算程序的启动要在破产宣告以后开始,所以清算组织介入是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开始。而破产欺诈罪的期限是破产宣告前的法定期限和破产程序期间,所以,二者的期限跨度不一样,是包容关系。
(2)主体不同。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清算人,而破产欺诈罪是一般主体。二者是包容关系。当然,清算人可能一个行为触犯这两个罪名,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4、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破产欺诈罪。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前面三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前面三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后者为一般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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