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从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产业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规模开发,重点支持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开发。
(二)打造精品小区,建设功能小区,重点支持规模大、环境好、设计优、形象好的精品小区和集居住、购物、娱乐、休闲为一体的功能性住宅小区开发,实现小区环境与大环境相协调,小区功能与高品质居住要求相配套的建设目标。
(三)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对棚户区、旧危楼改造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更便利的服务,支持和鼓励以市场化手段改造棚户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
(一)市综合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全市可开发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拟开发或招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
(二)项目开发权由市综合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公开招商等方式确定。拟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开发单位,必须持开发办开具的资金、资质、资信认定书,方可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竞标和招商。
(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开发单位持开发办开具的规划联络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开发单位持资格认定书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开发单位持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到开发办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
(六)开发单位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进入城建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消防等相关前期手续。
(七)开发项目竣工后,经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入户交付使用。
(八)房产局凭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开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方可为其办理产权手续。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入市经营准入制度
(一)实行市场准入“黑名单”制度
无论域内或域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场准入“黑名单”,不再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存在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
3、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4、未按规定建设周期及时开工竣工的;
5、“半截子”工程未处置的;
6、未按规划范围实施拆迁的,尤其是公建拆迁不履约的;
7、资质、资金、资信不符合要求的;
8、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9、取得项目开发权,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收回项目开发权,两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黑名单”由各部门提名,建委审核,领导小组成员投票决定,并报送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导审定。对进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要严格按《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开发企业实行全程监督制度
1、严格按程序操作,保证施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2、对未按规划范围实施拆迁或拆迁有其它遗留问题的开发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放线,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手续。
(三)严格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制度
1、房屋综合验收,采取部门验收与专家验收、部门验收与领导小组集体验收相结合的办法,由开发办统一组织实施。
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3、分期开发的较大规模开发项目,实行分期验收。
4、对“五证不全”擅自开工的开发企业,处以经济处罚或建议吊销资质。
5、对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或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按相关法规从重处罚。
(四)对开发企业实行信誉等级星级管理制度
1、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一律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网络管理系统。
2、每年依据企业信用档案评定企业星级(企业星级分为一、二、三等级)。在参与项目招投标、土地招拍挂等经营活动时,同等条件下高星级的开发企业享有优先权。
3、星级管理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制定,星级评定由建委根据企业信誉状况提出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实行投票决定。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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