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孩死在校车上,幼儿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时间:2023-05-31 18:52:12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男童在校车上死亡,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

男童在校车上死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

在幼儿园就读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父母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幼儿园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

教师、校车驾驶人、班主任均涉及过失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学校、校车驾驶人、班主任、校车驾驶人、班主任、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班主任、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班主任、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有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健康和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就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甚至诉诸法律。

姓名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收养人按规定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有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姓或母姓。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外貌的专有权利。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肖像,有权通过使用肖像获得精神和财产利益;未成年人经监护人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有权获得适当报酬;未成年人有权使用未成年人肖像获得适当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损毁、侮辱、玷污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权利。禁止侮辱、诽谤未成年人,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和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奖励和奖励,以及保护荣誉的权利。不得非法侵犯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得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诽谤、恶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赔偿。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个人生活不为公众所知、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其身心健康不受损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和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从未成年人身上推断出的信息。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赡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对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父母需要协商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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