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道路运输证遗失或毁坏,由持证人口头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补办申请,领取并填写好《道路运输业证照补办申请表》,说明遗失或毁坏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证明人。
2、补办登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凭《道路运输业证照补办申请表》进行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登记。补办情况应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发放台帐“补办或异动记录”。
3、签发待理。道路运输证挂失期间,为不影响运输生产,保证经营者合法经营,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新证副页《待理证》,留下主证,准予继续营运,并在副页中注明待理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声明作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登报介绍信交给经营者到地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5、领发主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证员凭登载声明的报纸。道路运输证补办申请表和副页《待理证》,将与道路运输证中的营运证副页号码相符的营运证主证,交给经营者。补发新证时,必须在“核发机关”栏内注明“补发”字样,将作废声明剪贴在补办申请表上归档,并收取规定的补办手续费。
6、补办终止。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一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一、使用假的道路运输证如何处罚
使用假的道路运输证应当视为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并区分从事货运或客运的具体情况。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或《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道路运输经营者为应付检查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的行为,由于其性质严重,因此也应当按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处罚。同时,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批评教育,并将其行为作为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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