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一、交通事故中发生财产损失,怎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交通事故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咨询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告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3.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不管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管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没有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5.交通事故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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