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与财政性存款相对应。商业银行只能按规定吸收财政性存款,而且财政性存款应按规定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存款则是非财政性的单位和个人存款。公众存款构成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吸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类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贷款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其中,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进行的货币收付活动。办理国内外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基于客户的结算存款账户,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转账划拨代为办理货币的收付的业务。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贴现是商业银行收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业务。其实质是票据(债权)抵押(或称为权利质押)贷款或票据(债权)折现买卖。从业务性质上来讲,它是商业银行的有担保的放款业务。
5、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为了筹集中期、长期信贷资金而发行的,证明认购人或持有人对发行人债权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淮。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即商业银行接受政府或财政部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向规定的对象销售政府债券,或者向政府债券的持有人支付到期的本息,而商业银行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即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自担风险,买入或者卖出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既可以通过持有政府债券,获取利息收入,亦可以通过低进高出获得差价收益;同时,买卖政府债券还是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保持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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