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政治权利
时间:2023-06-06 22:11:23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有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大事发表见解、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党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

政治权利的一般内容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表达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请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平等权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的妇女政治权利涉及许多方面。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1)对妇女政治权利宣言性的规定。如第9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对妇女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权的保障。如第10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对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如第ll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妇女参政权的特别保障。如第11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12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5)加强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参政中的作用。如第13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6)明确规定侵犯妇女政治权利所负的法律责任。如第14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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