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五年。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是和诉讼时效相对应的一个时间限制,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消灭,债权人无法再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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