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过继必须遵循特定要求及程序。
被收养人需契合下列三个条件:
(1)失去双亲的孤儿;
(2)找寻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3)生父、母生活困苦无法抚育的子女。
至于收养人,他们则应满足以下四点要求:
(1)没有子女;
(2)能够承担并培养被收养人;
(3)身体健康,无不宜收养小孩之病症;
(4)年满30岁。
除此之外,即使收养人已有小孩,也可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院婴儿、儿童,无需在意是否符合其他条件。
已婚之人想收养孩子,必须由夫妻两人共同收养。
个人无配偶者,如果要收养异性儿童,双方年纪需相差至少40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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