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补助政策要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营的导向,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助。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1、购车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本年度根据按各设区市上报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预拨部分省级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和使用情况及当地补助标准统筹拨付给购买者。
上半年,对2017年纳入各设区市(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2、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年度拨付。上半年,省财政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设区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各地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标准折合为标准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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