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参加记账式国债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商业银行、**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和少数证券公司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参加记账式国债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4日审议通过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该办法再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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